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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2020年7月1日執行國六排放的規定
發布時間:2020-06-04 09:49:07 瀏覽量:次為執行《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**第六階段)》(GB 18352.6-2016)要求,落實近期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策,近日,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商務部、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,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。有哪些重大調整?一起來看!
一、自2020年7月1日起,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,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。
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(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)、進口(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)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,2021年1月1日前,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(遼寧、吉林、黑龍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廣西、貴州、云南、**、甘肅、青海、寧夏、**等省份全部地區,以及山西、內蒙古、四川、陜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)銷售、注冊登記。
二、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(PN限值)6.0×1012個/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,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。2021年1月1日起,所有生產、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,PN限值應符合6.0×1011個/千米要求。
三、汽車生產、進口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,應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有關規定,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**技術信息,確保實際生產、進口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。
來源 | 生態環境部
湖北江南專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消防車,高空作業車,2021年7月1日后執行國六排放